
小區車位安裝的充電樁越來越多,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。日前,8歲的小朋友洪某在小區地面上玩捉迷藏時,躲藏至消防通風井出風口處,因出風口處擋板未予固定,不慎跌入通風井內受傷,傷情經鑒定構成九級殘疾。為此,小洪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范、定期維修以及應急管理的義務致其損傷為由,起訴索賠醫療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近50萬元。
經查,事發前物業公司在通風井口北側安裝了電動汽車配電箱,為將充電線纜連接地下車庫的充電樁,案涉通風井口的擋板被拆卸,但充電線纜安裝完成后卻未將通風井口擋板復原固定。
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民法典規定,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管理小區公共場所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若物業未能及時對小區內破損設施進行維修、消除隱患而發生損害事故,應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。本案中,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,對小區公共場所的通風井負有管理、維護、修繕的義務。事故發生前,物業公司未對案涉通風井口被拆卸的擋板及時修復、固定,亦未在該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告知風險的存在,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。
吳中區法院認為,作為物業公司,應不斷提高充電樁安裝的安全意識,及時對安裝過程中產生的設施設備破損進行維修維護,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。同時,考慮到小洪年紀尚小,安全防范能力欠缺,其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,對其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。法院酌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35萬元,其余損失由洪某自行承擔。物業公司不服上訴,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。